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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旧政策对比分析之四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附件 4)
新旧比分析 (201 3-05-29 23:02:1 5)
财税【2013】
37 号文件 财税【2011】
131 号等文件 变化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
国际运输服务, 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一) 国际运输服务, 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 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二)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 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 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 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 澳门、 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 澳门、 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五、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 香港、 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 香港、 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适用增值将 86 号文的内容纳入到 37 号文中
务)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 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 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的船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 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 国内 ( 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 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的船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 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 国内(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三、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 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期租、 程租和湿租服务的规定属于新增加内容 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
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1〕 111 号) 第十二条第(一)至(三) 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按月 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 行制定。
七、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
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三)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发行、 播映服务。
(六)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软件服务、 电四、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 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 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
影视发行和播映属于新增加内容
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 期租服务、 程租服务、 湿租服务。
但不包括: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 认 证 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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