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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20 13:54: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陕西泰丰

 制 度 文 件 编号:

 TF/MS-OF-002 第

 0

 次

 修

 改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11.1.1

 编制:审核: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对于出现的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的原则, 及时做出处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安全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中, 由于各种不安全因素而导致的职工人身生命或企业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的事件。

 可根据对职工人身伤害程度和企业财产损失的大小对其进行界定。

 第四条

 工伤事故:

 职工在工作期间、 因工作原因或发生意外,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认定为工伤的事故。

 包括职工因抢险救灾, 保护公司财产而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

 指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各种补助、 交通费、 伤亡处理赔偿费及公司财产损失所造成的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如下:

 (一)

 三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 伤害职工一人, 治愈后, 根据国家标准对职工伤害不符合评残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

 2、 因人为或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00—3000 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

 二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 伤害职工一人, 治愈后, 职工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符合国家标准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2、 因人为或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1~20000 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

 一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 同时伤害 2 人以上, 并达到国家标准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2、 治愈后, 职工丧失大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符合国家标准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3、 因人为或工作失职造成超出直接经济损失 20001~100000 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在工作期间导致死亡 1 名职工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2、 直接损失超出 100000 元(不包括 100000 元)

 损失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事故部门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 的原则,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制度要求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并要举一反三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类、 三类事故在事故发生 5天之内处理完成; 一类事故在 7 天之内处理完成。

 对于处理结果与治疗费用不符,超出上报事故类型最高限额 30%的, 要追加处理。

 第八条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后, 责任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损失额超出 800 元的安全事故必须在 60 分钟之内通知办公室、 综合部, 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视情况到事故发生点查看现场, 落实事故经过和原因。

 事故单位在 24 小时之内书面写明事故详细经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相关部门。

 800 元以下的安全事故也必须报到办公室, 但不涉及安全奖评比; 如果不报, 一经查实, 按照三类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三类安全生产事故, 由部门主管负责处理, 将事故原因、 处理结果、对员工教育记录及整改措施上报办公室、 综合部, 并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条

 对于二类安全生产事故, 由部门主管负责处理, 将事故原因、 处理结果、对员工教育记录及整改措施上报总经理、 办公室、 综合部, 并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一类安全生产事故, 由办公室协同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重大安全事故, 由办公室协同总经理负责处理, 办公室将事故原因、 处理结果、 对员工教育记录及整改措施上报总经理、 综合部, 并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各部门在三日内通过网络和或现场看板栏进行公布, 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员工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以本次安全事故为例, 可开

 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会, 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三条

 生产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奖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由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时间不超过 1. 5 小时)。

 办公室、 综合部、 财务部、 质量部、 研发部、 生产技术部、销售部、 采购部、 物管部及动力部, 根据实际现场状况, 不参加季度评奖, 只参加年度评奖(每年 1 月上旬由办公室组织召开, 会议时间不超过 1. 5 小时), 但出现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达到“三类安全生产事故” 及以上标准的事故, 对相关单位职工的扣款及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基金帐户”, 个人罚款单或复印件及相关资料送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职工安全奖励的资金从“安全资金账户” 中开支。

 第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不能及时确定的, 由综合部、 办公室、 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2 天内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季度、 年度安全生产评比; 事故处罚结果的执行; 员工教育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 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如果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颁发“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锦旗, 并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部门奖励 300 元, 由办公室出具证明, 经总经理批准后转财务部, 统计员领到部门、 车间照实进行分配、 发放。

 员工调动的, 调动前与调动后所在单位都无安全事故的, 可享受安全奖金。

 第十九条

 生产部每季度评比一次, 各车间均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颁发“季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锦旗, 并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生产部 3000 元。

 奖金由生产部分配到各车间。

 若生产部该季度有一个车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则取消奖励资格。

 奖励办法具体由办公室出具证明, 经总经理批准后转财务部, 统计员领到车间照实进行分配、 发放。

 员工调动的, 调动前与调动后所在单位都无安全事故的, 可享受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

 在一年中, 由于以下原因而出现安全事故的人员, 取消年底奖金评定资格。

 (一)

 违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三)

 在非工作时间, 由于个人因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以下规定要求执行的部门、 人员, 办公室依据事故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 进行处罚:

 (一)

 对违章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将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处罚有关管理人员、 直接责任人并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扣款(见附表), 每出现一次事故处理一次。

 对故意破坏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构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

 对未保护好事故现场或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每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5 分。

 对弄虚作假、 隐瞒事故真相不属实上报的, 除按《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处罚对照表》 要求执行外, 考核单位负责人 10 分。

 (三)

 对于在 24 小时之内未将材料(以电子邮件为准)

 报相关部门的, 每起事故对单位负责人考核 2 分, 每超出一天加扣 1 分。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事故处理的,每起考核单位负责人 3 分。

 (四)

 职工因个人犯罪、 醉酒、 自残、 自杀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归口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处罚对照表

 三类安全事故

  损失额 处罚金额 岗位

 损失额 800-3000 元 责任人

 150

 班组长

 60

 车间副主任

 100

 车间主任

 150 二类安全事故

  损失额 处罚金额 岗位 损失额 3000-10000 元 损失额 10001-20000 元 责任人 300 500 班组长 200 300 车间副主任 200 300 车间主任 300 400 部门负责人 150 300 办公室 50 100 综合部 50 100 一类安全事故

  损失额 处罚金额 岗位 损失额 20000-50000 元 损失额 50001-100000 元责任人 1000 2000 班组长 500 1000 车间副主任 1000 1500 车间主任 1500 2000 部门负责人 500 800 办公室 300 500 综合部 300 500 重大安全事故由办公室协同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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