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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完整)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20 14:00:1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完整)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10-09-17 14:51:37 来源:安全管理网 作者: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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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 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该制度。

 一、 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 负责监督、 督促分管单位(部门)

 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 矿长向法人负责, 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 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每次罚款 200 元, 造成重伤事故的, 每次罚款 200-5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

 3、 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一般事故每次罚款 200 元, 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 200-5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 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 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 造成一般事故的, 每次罚款 200 元, 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每次罚款 4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

 5、 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 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 督促落实, 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每次罚款 3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

 6、 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 必须盯在现场, 立即组织处理, 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 否则一次罚款 2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

 7、 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重生产轻安全, 违章指挥的, 每次罚款 100元, 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 200 元, 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

 8、 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 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 要给予明确答复, 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 否则按第 2 条处罚。

 9、 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 不处理的每次罚款 100 元, 造成事故的, 由矿研究处理。

 10、 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 打招乎, 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 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 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 50 元。

 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 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 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 50 元。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 负责监督、 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 兑现和检查工作, 严于职守, 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2、 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 元, 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 2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3、 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 限期整改好, 到期进行复查。

 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 并通知施工单位, 否则一次罚款100 元, 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 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 必须盯在现场, 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 并及

 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否则一次罚款 100 元, 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5、 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 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 50 元,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 元, 造成重伤事故的, 每次罚款 2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6、 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 要立即给予制止, 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队执行处罚, 否则, 每次罚款 50 元, 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 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重生产轻安全, 违章指挥, 对其责任人, 每次罚款 50 元, 造成一般事故的, 罚款 100 元, 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 罚款 500 元。

 8、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 走马观花, 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 每次罚款 50 元, 造成事故的, 每次罚款 1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9、 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 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500 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 50 元, 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 每次罚款 50 元。

 11、 每项工程的开工, 生产管理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发给开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可以开工。

 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 每次罚款 200 元, 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 每次罚款 200 元。

 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 200 元, 造成事故的, 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12、 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 采、 掘、 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生产管理部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 机电运输系统的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 "一通三防"的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 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 政工部的教培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拟定矿年度培训计划, 对矿井特殊工种、在册员工、 新招员工进行培训, 凡未按计划要求组织培训的, 对政工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 每次处 200 元的经济处罚。

 14、 各业务部门的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相关专题会, 几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50 元。

 三、 生产、 辅助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1、 严于职守,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如失职、 不坚持原则, 每次罚款 100 元, 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 降薪一级。

 2、 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 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 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 元, 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 200 元, 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 降薪一级。

 3、 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并安排整改, 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又不安排整改, 每出现一次罚款 100 元, 造成事故的降薪一级。

  4、 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 对违章作业、 冒险蛮干不加制止, 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5、 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 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 严禁安排参与施工,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 200 元, 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 降薪一级。

 6、 队技术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 做到字迹清晰、 图文并茂, 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 并履行签字手续。

 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

 7、 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 纵容, 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 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 否则每次罚款 200 元。

 8、 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

 盯住处理, 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 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

 9、 队领导必须按《班前会及周二安全学习制度》 认真召开班前会和组织周二安全学习,不组织的, 每次罚款 100 元, 达不到制度要求的, 每次罚款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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