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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通告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30 15:12: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通告,供大家参考。

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通告

 

 - 1 - 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岳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 20 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 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 200 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 100 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 3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 100 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 2 -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 500 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 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 50 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

 (六)违法停放的。

 - 3 - (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 100 元。

 (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岳阳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 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 15 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4 -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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