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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推荐)

工作总结 时间:2022-10-01 19:1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推荐),供大家参考。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推荐)

 

 一、关于非法集资 一、关于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 实物、 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3.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样一个罪名,与之相关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它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行为,实践中非诈骗类的非法集资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2.作为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附:附:

 《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任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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