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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责任清单(范文推荐)

工作总结 时间:2022-10-04 17:42: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林业局责任清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林业局责任清单(范文推荐)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种子法》(2000 年 7 月通过,2004 年 8 月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3.《植物检验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发布,1992 年 5 月修订)

 第十九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5.《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植物检验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 年 7 月林业部令第 4 号,2011 年 01 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 年 4 月监察部 人社部 公安部令第 20 号)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 年 6 月公安部令第 41 号)第六条: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拟订全市林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3)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4)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防沙治沙法》(2001 年 8 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违反本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第四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 (5)组织开展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

 (6)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7)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审定林木良种。

 (8)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9)组织、协调、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

 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10)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工作。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 年 6 月国家林业局令第 15 号)第二十二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1)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

 (12)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

 (13)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4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14)负责全市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 年 12 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 年 12 月省政府令第 257 号)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5)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6)监督湿地合理开发利用。

 (17)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有关管理工作。

 5 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行政执法落实工作。

 (18)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9)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6 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0)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础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1.《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1996 年 4 月通过,2002 年 7 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 年 5 月国家林业局令第 27 号)第三十三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77号)第三十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

 (22)组织指导全市森林旅游开发建设。

  7 承 担 全 市 林 业 改革、维护农民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责任。

 (23)拟定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4)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仲裁,指导和家督退耕还林工作。

  8 指导全市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5)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1996 年 4 月通过,2002 年 7 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年 10 月林业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 8 月通过)第六十一条: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

  5.《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6)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7)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

 (28)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9 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29)拟定全市林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0)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林业科技开发。

 (31)制定、实施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

 (32)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33)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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