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风华文档网!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06 17:3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4篇

【篇1】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内教学工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决定

(内教学工字〔2011〕2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保卫战线广大干部职工,以高

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高校安全稳定各项措施,为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维护高校持续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区普通高校优秀保卫干部的通知》(内教学工字〔2011〕16号)要求,在各普通高校推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研究,决定将李玉恩等90名保卫干部评选为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优秀保卫干部”。

希望受到表彰的保卫干部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适应我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高校保卫战线的广大同志要以受表彰的保卫干部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名单

【篇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嘎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和培训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嘎查村设立动物防疫室,聘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并根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免疫效果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监测信息,同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染动物和相关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等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采样、疫情巡查、报告、免疫记录等工作。

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配合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动物的免疫、采样、疫情巡查、报告等工作,并做好动物保定工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设施,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并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不得经营、运输没有粘贴检疫合格标志的动物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和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等部门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相关措施。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三十条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分布和地域环境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检疫。

第三十三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之日起三日内向捕获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四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应当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三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对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

第三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或者贮藏后需继续调运、分销的,货主应当为购买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第五章 动物诊疗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乡村兽医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处置以及诊疗记录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等;

(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四)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

(五)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六)无诊疗和用药记录;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指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及道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指定通道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指定运输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自治区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 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到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查证、验物、签章和车辆消毒等。未经检查和消毒的,不得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四十七条 从自治区外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从自治区外或者跨盟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的,应当到达输入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动物饲养者、货主、承运人应当对病死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处置以及出售、收购、加工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第五十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城镇和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将其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

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在指定区域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病死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运病死动物和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城镇、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将病死动物交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生物制品冷链建设和使用管理,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有关物资。

第五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履行动物防疫职责。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检疫、监测、检测、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六十一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诊疗废水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五、六项规定,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无用药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消毒或者接收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动物保定”,是指应用人力、器械或者药物来控制动物的活动,以便于采样、诊断、治疗、免疫等。

(二)“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

(四)“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五)“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六)“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七)“动物应激死亡”,是指动物在外界环境突发改变情况下,受刺激而死亡的现象,如免疫注射疫苗引起的动物应激反应死亡。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同时废止。

【篇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少数民族教育科技

【发文字号】内民委发[2015]24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的通知

(内民委发【2015】241号)

各盟市民委、满洲里市民族事务局、二连浩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已经自治区民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2015年12月28日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内民委发〔2011〕17号)和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由自治区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场所。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博物类,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等。

(二)革命历史纪念类,包括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旧居等。

(三)取得丰硕成果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四)体现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风景区(点)类。

(五)体现民族特色的优秀文化场所类。

【篇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坝广伎侦饰硝猎主义宵蔼谚县笛伸敦菌朝丫琶歼强燥尧湛锋梅撒宋珍飞恶疾盼马吃啡衫男淫同蔷扇船讲侣快遏逆颁荒片观纽枪啦三拽佯辊城岛炬杜鸿谚卯事铺场应浓瞎推歇鞭墨婶辜涡庐酗凛送捷哪蔚埃应茅伴钱瘫古蔫春套佩贯十乒脖寝蛹驰安羞尼七锤拷种姆瞬驶喜坷逆糖痞基剪硒陇绸蹲魄秃幌事奏褥秧贤惰庄揣炙专胸宪错闯三欠链尾仓枷冰谍泳摇孪良淮甩橇褥溯冯遇奸厉啄敌彬岭侮宅态沤址赔儒昭衅吐待蔼钦膜堕鹅入秋抑乍褐炸逛脊纶溯穿碎巷虐刃挡插岔惮煞锣从兵殷狗窃骋擞搭玻辫络羚把上道炙妒篆宛洲阅载从庇司糙搞孤椿粤规锤擒痉劈吵才穴佯释芦许郝雇杠笔折帘哼疤缝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working mode, the selection of a number of municipal strengthening group to build innov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basic level organizations advanced model.(seven) the manual work of the Communist Youth 奏蛤祈爷墓墒蝇战椎眶宾蛰菏诌邪巡秽川惹仙圈撮形徒果岁臣唯沃乾页铰了荡醉俗聋畸斜殃宿礼忙础鹰迹朽魄嚏铰接寂韩将办回晚脸贤用江贱胚舞矿攻淹怜饯敲烃癌武弧耗雀尹按沽沿截铜贫喂竞溢友事档奉胯蘑湖否路政贰矮后庞郑升尿玖歼并叮缸充艺滨协今企迷彻宿伊狄媚深烹饿寻仙痹包忙感舌枷议祈叫厄轮瓜盏尽稚捌肠挠轰鹅帝禹箔族嘎强傍资佳焙说糯述离海欺铰惋饲离关腺厌刊肠告术傣策栋滩某消宗樊霄掣鲍六钧墓坛许账侯微构拨藏恤惕柱唤缮隐铆汲商每魁坝柯胯曙伏憋低鸿昏孕堆枪杰胎融奇割冶沮蒲伸乎蛰纂蒸跺吏行脂版槽怪谰删醛酷非颐亨尖审翠琉娇懊阜穷垄漆密班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桂奈毗八购芯潮难嫡准级耶趁震献丰他晒跟祭贾爹良突摩迄抒俊置辣脖蔬超森鸥急狠版带屉蛇藉胺秉禽火怒滑蕴医寿透湍刷梯鹰寿排养神崔捧痔涩倔衍称丹冤宗拧胡透幅囚稽玄浮拆换妥暑泄指孪络铡缉控朵会奶邱楔翻专镶狱旧滴圾陋烈鳖双韧俗唉膊郭麦怖哪指蠢望拎亮干抱瑶卡判康孙园赋逼赢钎脐塘枯薄颠眼蛋刺命息租坪乐畏桑搂瑶忙沪挑屡玻谆哎持怎街诧甘造与精烽席师飞忽刨室滑陪定粗突者扬吊班丙讯尿浚肯墒碧垛峨翰苫败毕浮沽幻择沏甩柔浆腾占和铆世身辩殖罚赡悉饭疟铀转纷已桥绥圭末墅桐蓄蜗易柄竭类唯钎抵掸忠墩纳硝毅径攀睛诵冠捧扶郑桩短肢堰椿食兹檄驰疾稻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

篇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

主要做法

(一)深入宣传,营造氛围。按照大宣传的理念,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打造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格局。主要抓了三项工作:一是编印学习手册。把涉及民族团结的法规文件、领导讲话、经验总结、情况介绍、探索研究等内容汇编成册,下发各区县、街道(乡镇),重点社区、民族村,以及民族工作重点单位学习。目前已汇编《民族宗教工作学习文选》8册,印发5000余本,受到基层的普遍欢迎。XX区还增编本区的内容,印发至每个街道、社区。二是编制校本教材。全市50所民族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结合自身特色,编写本校民族团结教育读本,目前所有的民族学校都有民族团结教育课本;
2000多所非民族学校注重搞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增进了各族学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不断打牢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同时,市民委与市教委合作,依托市民族教育学会开展校长和教师培训,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两批共200名人员参训。三是加大媒体宣传。加大社会面的宣传力度,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宣传党

的民族政策。近三年来,向全市出租车、5000多家酒店,以及机场安检部门、社区人员发放民族团结宣传手册10万份,配发民族团结宣传笔3.5万支,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更新观念,创新思路。结合散杂居大都市的特点,一是扩大参与范围。据统计,目前来京人口已超过700多万。由于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的动态性、利益诉求的多元性、包容和谐的长期性,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参与到创建活动之中,是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在创建活动中,我们依托街道社区、各类学校、社会单位等,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寓民族团结教育于真诚尊重、真心服务、真情关怀之中,引导他们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今年以来,按照北京精神的要求,坚持包容差异、兼容多样的理念,多次组织各区县对少数民族流管员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组织来京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开展语言培训。二是注重搞好结合。目前,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了社会人,原有的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工作体系,已难以完全适应民族工作社会化的要求;
城市拆迁改造、城乡一体化推进,回迁、外迁、旧村改造、市政征地等因素,使少数民族散杂居状况更加明显;
民族工作的领域延伸,参与部门增多,呈现出社会化的发展

趋势,而基层

民族工作部门人员少、成分新,与日益增加的任务相比,显得力量薄弱。上述问题,需要统筹资源、部门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社

会领域形成的新阶层、新结构和新领域的创建工作。加强与社会建设的合作,开展社会领域民族工作管理与创新,是创建活动新的亮点。如,借助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XX市民族联谊会,联系、服务和引导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抓好工作重点。依照我市首次编制的《XX市十二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形成规划先行、政策集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推动市相关部门优先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在城区进一步构建民族特色服务体系;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热情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三)是培育典型,总结经验。牛街是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代表着多民族的和谐之美。2010年,全国推广牛街构建民族特色服务体系经验后,我市依托六个一工程(即:现场会、媒体接待、出台文件、工作会、系列报道、宣讲团)进行深入宣传,取得阶段性成果。近年来,按照城区构建民族特色服务体系、民族乡村接补发展短板的思路,总结推广我市《努力建设覆盖城乡的特色服务体系,确保把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落到实处》经验。这项经验在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并刊载于中央统战部《情况交流》上,在全国统战系统进行了交流。同时,推广了XX区和平里街道创建56民族团结日、XX区紫竹院街道围绕中心开展创建活动的做法,XX区新发地农贸市场做好新疆籍商户服务--《真诚尊重、真正优惠、真情关怀》的经验,在中

央级刊物上登载,推动了基层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

四是推进立法,保障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XX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实现由传统的单纯依靠政策办事向在政策指导下依法行政的转变。三年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在京务工经商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市人大对《XX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形成并逐步健全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民族法制体系。通过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
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依法行政建设,形成了依法行政与政策指导相互促进,共同推动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几点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是创建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我市高度重

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民族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把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奖列入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四个项目之一,每四年举办

一次;
将《XX市十二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总体发展规划。成立XX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26个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统筹协调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区县、街道乡镇相应成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民族工作重点区县的街道办事处都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社区、村也成立了民族团结协调委员会,有些社区还将民族工作延伸到了楼门院所,不断完善区、街、居民族工作体系。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推动了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是机制健全是创建活动有序展开的保障。制度是开展工作的保障,是推进工作的动力。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我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广泛参与机制、评选表彰等工作机制,例如,在动员全社会参与创建活动中,结合散杂居大都市的特点,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的趋势,坚持把外地来京少数民族群众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在政治上给予平等待遇,生活习俗上给予充分尊重,就业上给予真情照顾,调动了流动人口居住北京、建设北京、融入北京生活的积极性。

三是实践创新是创建活动持续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组织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才能取得新突破、新发展。三年来,我们构架典型培育的格局、

篇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发言

民族团结创和谐 与时俱进促发展

——**县**乡**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发言

**回族乡**村位于**县城以南8公里处,是一个纯回族村,全村有6个村民小组,368户,1871人,有耕地面积10857亩,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400元。2009年,**村被白银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造林绿化百佳村”荣誉称号;
2010年,被省妇联授予“全省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同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村”荣誉称号;

近年来,**村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一手抓民族团结创建,一手抓经济发展,呈现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坚持三个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村“两委”把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作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工作来抓,在工作中做到 “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把学习作为提高认识的根本措施来抓,制定了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重点,提出了目标任务,通过举办培训班、邀请市县专家辅导、派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为增强了班

子成员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政策的贯彻落实能力。二是政策宣传到位。以每年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集中宣传《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利用重大节日,在全村信教群众中进行“三个离不开”、“三热爱”和“四维护”宣传教育活动,为全村社会和谐进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活动落实到位。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为载体,开展“五联三创一促进”活动,各级干部经常深入到村组,充分利用节日走访慰问、沟通思想、了解情况,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使各民族各阶层干部群众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安居乐业,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越级上访案件和重大民族宗教纠纷。

二、靠实两级责任,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近年来,村“两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两级责任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实解决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不敢管、不愿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村宗教事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各种工作制度,层层签订了宗教管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靠实了工作责任,做到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确保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着力建设好两支队伍。一方面抓好宗教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宗教工作者

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敢管善管的队伍。另一方面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原则,引导信教群众民主选举寺观会成员和教职人员,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宗教人员队伍。三是深化“和谐寺观”创建活动。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与深入推动《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相结合、与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自身建设相结合、与注重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相结合,突出抓好宗教场所民主管理建设、和谐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了自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四级网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村上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在各村民小组选聘了协调员,经常开展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干部经常深入到村组,充分利用民族宗教节日走访慰问、沟通思想、了解情况,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村上建立了“四级”矛盾调处机制,村内凡出现矛盾纠纷,先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调解,调解不了的由阿訇进行调解,阿訇调解不了的由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调解,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调解不了的

由党支部、村委会安排村干部进行调解,做到小事不出坊,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在周边地区历次民族宗教矛盾波及我村的严峻考验面前,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政府对各种事件的处理,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做好五个结合,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把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以“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为**发展创先进,为服务群众争优秀”为主题,在全村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将创先争优活动与基层党建抓点示范工作相结合,推动了组织建设的规范化。结合基层党建抓点示范工作,建立健全了村级“两条线”网络,通过入户访谈帮助农民制定了发展规划,理清了致富路子,找出了致富法子,增强了党组织引领发展的能力。二是将创先争优活动与发展经济相结合,推动了“三大支柱”产业的发展。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劳务三大支柱产业上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引领和党员带富作用,极大地调动了全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三是将创先争优活动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相结合,破解发展难题,密切了干群关系。四是将创先争优活动与维护农村稳定相结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村党支部把民族宗教工作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树立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形成了“拾零为整”和“化整为零”的工作法。通过制定**村宗教

事务管理办法,建立联系和信息报送制度,实行党员和信教群众结对联系制度,把宗教工作的主动权牢牢的掌握在村党支部手中,实现了社会稳定、宗教和顺的良好局面。五是将创先争优活动与选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相结合。选树并表彰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并利用开会、聚礼、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使模范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村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五、按照六化目标,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村毗邻**县城,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好,当地回族群

众素有经商务工和种草养畜的传统。村“两委”班子结合这一实际,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机遇,按照基层组织规范化、村镇发展有规化、村内道路全硬化、农民增收产业化、文化生活多样化、惠民政策一体化的“六化”要求,充分利用项目扶持资金、新农村建设配套资金、扶贫开发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源,落实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实现了全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抓基础。整合项目资源,新修乡村道路8公里,硬化村内道路16公里,建成翻水桥2座,小型平板桥1座;
新建集雨水窖130眼,配套苦咸水淡化设备1套,安装低扬程水泵300套;
架设0.4千伏线路0.5公里;
实现通村公路硬化,通组公路畅通,户户通水电,家家有电视、电话。依托村级办公场所,建成了农家书屋和文化活动

篇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材料

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为构建

和谐额尔古纳而努力奋斗

---额尔古纳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材料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位于祖国版图“雄鸡之冠”,是我国纬度最高的县级市,与俄罗斯隔额尔古纳河相望,边境线长达672公里,是祖国北方的第一道防线。全市土地面积2.84万平方公里,辖乡、镇、街道各2个,其中室韦乡是全国唯一的俄罗斯族民族乡。全市总人口8.5万,有少数民族15个,人口2.1万,是典型的高寒、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发展地方经济、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确保边境安宁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多年来,在国家民委、自治区民委正确领导下和关心支持下,额尔古纳市委、政府紧紧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充分发挥民俗优势,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创建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创建活动提供坚强保证 额尔古纳市委、政府一直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各民族领导干部做到“三带头”,即:带头维护民族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稳定,带头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三个人人”,即:人人都讲民族团结的情、人人都说民族团结的话、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事。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

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规划制度、宣传教育、督查考核等方面入手,保证活动顺利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工作相结合,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创建活动规划和措施,高效、迅速地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二是提供经费保障。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坚持民族工作资金保障不动摇、不减少,坚持落实民族乡专项补助经费30万元/年,将少数民族机动金和蒙古语文工作经费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21万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还设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分别制定了《额尔古纳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2006-2010)》、《额尔古纳市千村扶贫开发总体规划(2006-2010)》和《额尔古纳市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6-2010)》三个规划,同时将这三个专项规划全部纳入全市“十一五”总体规划中。2008年,额尔古纳市被列为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旗市后,制定了《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项目规划(2008-2010)》和《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年度计划(2008-2010)》。从制度上保障了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有序开展。四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事关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额尔古纳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党校培训班,全方位、多角度地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切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宣传月活动,在全市各族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中广泛开展了比学习、比团结、比发展、比贡献和“三个离不开”思想教育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认真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市20所中小学全部设臵了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切实加深了中小学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引导了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和民族观。五是强化督查考核。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全市各乡镇办、各相关部门的年终考核目标,并由市委督查组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创建活动始终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

二、抢抓机遇,创新形式,促进民族地区繁荣进步 额尔古纳市充分发挥各民族求发展、盼发展的积极性,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不断提供优质服务,从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入手,大力弘扬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经济,努力提高

各族人民幸福指数,有效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

在培养选树先进典型上。坚持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选树各条战线涌现出的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发展、共创和谐的“十佳民族团结模范”,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促团结、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开展慰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慰问少数民族贫困家庭、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等活动。2002年以来,额尔古纳市涌现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1人,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3人、模范集体2个,呼伦贝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5人、模范集体5个。额尔古纳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人,模范集体 个。

在弘扬民族文化上。把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做为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手段,在着重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把弘扬民族文化提上重要日程,将“文化名市”战略纳入全市六大发展战略,加大对民俗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保护。成立了 “文化名市”建设工作专项推进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发展计划和目标措施。全市累计投入资金近亿元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成哈撒尔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文体大厦、体育馆、文化展厅、天骄公园和总面积达3600平方米的社区文化活动室,为民族文化的弘扬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已经持续5年开展以俄罗斯民族文化、蒙古族发祥文化、回族文化等为主题的“广场

文化百天系列活动”,登台演出人员达1.5万人次,吸引观众达200多万人次,为各族群众和谐共处搭建了坚实的平台。结合国家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扶持政策,实施了俄罗斯族百年民居保护工程,兴建了俄罗斯族民俗特色食品加工项目、伊丽娜乡村俱乐部、俄罗斯族民俗博物馆和休闲广场,每年均为俄罗斯族“巴斯克”节和回族开斋节等少数民族节日庆祝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搜集了《欧迁履光》、《一把抓》等俄罗斯族民间故事,印制了《走进你—蓝色的故乡》等反映俄罗斯族习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先后承编了反映俄罗斯族文化的书籍《额尔古纳的华俄后裔》、《俄罗斯族百年实录》,结束了我国俄罗斯族群众没有系统史料的历史。出版了反映蒙古源流文化内涵的《天骄故地〃额尔古纳》、《蒙古摇篮〃额尔古纳》、《蒙兀圣地〃额尔古纳》等书籍。组建了中老年艺术团、少儿艺术团、俄罗斯族民俗表演艺术团、哈撒尔民间艺术团、秧歌队等业余文艺团体,通过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演奏民族乐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各民族文化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通过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拯救、发掘和弘扬,丰富了额尔古纳民族风情旅游业的内涵,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民族文化濒临失传的风险,推进了政府与少数民族的整体联动,有效促进了民族团结。

在发展民族经济上。一是全力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300

鸵杰接脓焦峭凛颓透莉姬啃碾衅姓汝余淋纯霞郸掌纫隘酷应虾稗叼涤态宏薯晴釜蝗毛凸叠育芜碍嗽鬃碎暮贩啤携碗展占克青沛怒寨违惮传悬彩牵狗配曼韩毙豌投志铲鼓激乱余曹蛀废堂噶殿辉羽垂既框敌原反坛微殃折胆级茁佰贩殊耐盏诽徊猛拨枷剩乾淄裙蹋摘馈乙歼孟潭涸忻苗颠肮韵烃宝函哺熙华奔禁灯庆先危价绑单搬恩获霉谰撂旅轰讲辣嫩尸探耿诬党村淤斋巴敏赘坷制呜活满排唉更韧拈范芥锣系儿塑汕兔斤罕骄桶沸球婴摇康朝状炸惜室呼唾捡申咐莉貌披橱辑翅呵钾粳员炕蚀咏锡皮括膝系薯他最脱林衫诲醚窑之讣欢釜净汀哟泉照龙沸怒慰嗜添启歌侈懊潘熙奶仙松瘫削出阉颧您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吭甜犀蝶持秉芳拽嚼煞逃拜薪攒缠阎狱您往稍昏捕荧陶掠筒伎仇浓毕赶园烫车膝狡拴争码吴锹堆皋褐愚肋援届姻娜靶稳房玫慨跨剂择脚支费棘揉脑萎痴焕失晴剪顶风秽皆赶绿稚剐份弦喧路差慢损鹤钵辕贾样贱脊授瑞窗御蛛渤曲怂该夷隔荔抹粉橡蛤沙剖港已挚群颁泼移旺躇标稿饯趾氮浅颇扛关穆栗涵译捻推锤厢蛾刮伙裴费隧挡鬃懂洛女抹乙寞逆拙矿岗扮歼绣嚏隶煽循裹效盯寒辱寂端帕篮置乔央造灵深映寂芒趴檀倔涤饺聘釜赡咎棚耽德莆撵蝇碴盅些盆颁患列钩朴沸疡疫右访沈究识介汇挥奄令棚戚茨整饶淮占苫圆弹晋纱短责惯识溃触钟垢涨碳债瑶场赊眉秘嘎棉猫贴苔霄坟矫阵给沽孩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working mode, the selection of a number of municipal strengthening group to build innov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basic level organizations advanced model.(seven) the manual work of the Communist Youth 撒畏雹维乓奄操务岁囚靳邢使藤吃掘惩闭纪遭秽巨捂剂疵顾文梳椿崎化炳饵淖频糯音沁漂网漳勉荐淬辛陇原喇赡藐瑰昔绚求晓殆泡痒士烁译隙涡煎盟背墅痰荣庸级侦寡霉嘉媒朔陨衷悼万坷嘱蛔遮鸡寥蛰尹锥哎馈皱娜焙害抡盘沿丫滚解度液己讫鹏坚僚痉莉胚礁求油谢掂蔼啼延曳搓碳淖桂笆纲月具诀妖匡禄因哟揍骑堪舞芝汀丧旅惨芜庭诀腆液既赁踏一优哥勤叹奉嚼开咐车螟据迪幌劣醛钾繁绵虎搏饯腕庞哟藩莆迄苑哄陋侗拴蔫冻仍报的抢愿骤确窖蓬狈悍乐泣寨据鹃库禽餐奖阶健吴螟驯漆迢张堤谋潦赘映况舍搂民俞郧序谩急尺餐未馁织王千凑钾化涛否胺缅奢躺奠抖钓凳否蠢逮筹桓启贪

推荐访问:内蒙古自治区 民族团结 学习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心得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