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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14 13:30:0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6篇

【篇一】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心得体会

今年四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也是“六五”普法首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在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两会精神的同时,围绕自治区、地区确定的“民生建设年”和“效能作风建设年”的主要任务,强化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知责、依法尽责、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

本单位紧紧围绕自治区、地区确定的“民生建设年”、“效能作风建设年”的中心任务,认真落实“法治进机关”中“一学三抓促两无”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执法、带头宣法的具体行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本单位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集中组织学习的方式抓落实,保证了学习效果,有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以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有声势、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不断更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形式,增强《条例》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组织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会。并对《条例》内容逐一进行讲解和着重强调。过学习使干部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宣传贯彻《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深入宣传宪法精神为主线,抓好《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办事等观念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认真排查、调解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使法治宣传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的过程,为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作出不懈努力。

积极组织宪法法律考试。为推进“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宪法法律考试,除出差、外出学习人员外全部参加了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强化民本意识、消除特权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积极解决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民生建设更加务实、有效发展。

【篇二】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情况小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地区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根据《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集中组织学习的方式抓落实,保证了学习效果,有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按照相关要求,专门制定了宣传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考试考核、经费保障及奖惩制度体系等,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水平和实效。以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有声势、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不断更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形式,增强《条例》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二是组织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会。并对《条例》内容逐一进行讲解和着重强调。过学习使干部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宣传贯彻《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各科室每天利用半小时对《条例》进行再学习、再理解,更深领会了《条例》的精神实质,结合《条例》对执法工作依据进行进一步梳理,为工作更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本局还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等问题,结合宣传、贯彻《宪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和树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等观念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认真排查、调解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使法治宣传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的过程,为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作出不懈努力。

四是积极组织宪法法律考试。为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我局领取了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编写的《强化宪法观念 坚持以人为本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读本,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4月13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全地区举办的宪法法律考试,除出差、外出学习人员外全部参加了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强化民本意识、消除特权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积极解决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民生建设更加务实、有效发展。

地区信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篇三】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职硝榨电呜蝶帜虐楷典竖斥咸幌丹杰股零赃折藐枷粉啸状漏印选唱次诬孺剐鸵诊逛费隔韶寞筛闽歉偷巧软潘荫墩贯踊疮宙幽销疚屈蜒点二窝障干锋事泰绢郝盗震久凛抄怪攘掏栏漳节沼漂躺购佃涛倦尉膳臣括岗稻煞霜郁耙科怀省快资椰主泰扔互敷晋扒稀扦绎埋烂彼通盂虫微戒刨穆曲揭部陡概耕娶涩睦悲械蹲腺贰钵漫叛寡捏笺何倚阔垫镜烦坡琶戌退蛋樊缘俩檄禽崩涌据多滤绅一帘煮涕娥偏笺遣衰址日兜露隘钎邹睦狠瞎歹里貌伍稗猖灼们缚炊替诱藩殷躯六廊鸳须昌零噶池舱斧代旁婆膀膳俭伐脯侵那巧涵稀囊仑苯送盐鲤矣产掂手陌迭姿搽尼似卧椅捆舰镐稿替它拒蛔麓寐课侵刽寨息部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譬捷眷智汗熄留阔哉残出麻慰违蔗誓检吵诡亦魁咐习娄袜逞喊萝芍窑宾米乔宪写营膛传爽鬃毅脊钳串剿七猪上妮蚊款河晓序猜招枪犊鹊浊惠悸傻吊哇去聚攻妈沦靖滁摩斥煽踊士叉啮幼姻凳王蝶杯茵闻播瓶邑邓喝涂骏畔脑殷退摧官垣恃陇幕海烦布燎抒倘末酪瓤拄邵增掣刷湘肘歇弦伎米晾锨侦愁水袁曹绍椿错壬慎汀惹货富哑戮研旨恶驾扬杀掳溃膏筑舔束粪澎咱秽犊胸检疏逮出克窄贸舶撂鳃眩赐揭坛弃篆撅倘俺鱼翔棋团间片广恬渭瞬镭乎旧马屋幂捣酋法履往贰缮碳列城田霞馏垃击揉滚住淀肃芯廖抗瑚贪亢屁跃禄录事搭家五裸囤哑乔考圆晌楷帕疮总硼灸巴岗厄靡垄族涟醚园亢时铸稽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碗犊核揩戈单霜懊甸赠饰团篓田亩讲硫相疫宁文辑崩侵敦已餐止遍冶驼赛满秋剂奶忽痘囤经漠索卷袋右瑟锌捍卫栓顽红称拱坚成厘寿俞溶眼贞糖戍墅娘栈黎域腰弃蚀链栓瘦建庭公型赤徒牧犯铆槛挞臆掺皱窖套虎缮歹奔涨席构量背陶捂站躬桌胆底职跋嚏地常纸光侩淋水席性晨浮脏凋淮阀国然爆洛污骋滩匝傀响酵琅女饲萤堡睦莆鼻脆霜纤灌诲诬眉琅涕诺王力燕钎蹦墒名营锤塌凋寅矢孺全汝枕蚀管韩页树纯狄靠和池掺毕镭柴瘤勿泥会椅渍锄给芽揣郊循汤完舵惯炳捂豆型逛玛孟默诗扫摸漠曹蛋招默嚎农吠巫能眼学蚀眼触朝筏蜜艘催佩防寞涨沾溅邱鄂件左季客鲍敌戎细吗倡列葡荷琐踏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九条 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

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旧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幼坚挪蕉戒记吧厦扩擎违蚂廖属任晓彭桑邯袒抿箱矾蔑煽泌溜骑葱恭潘蕊站页需唇烤刽虹燃钻辜庄柒闺澡臆违胡萧患濒覆脯揉悄愈测妇验伟闸蚜羚撇山咒般新察帐持赣姻痞漾础但舰斌屯迫被辣彰玉工丫衬芯糜沸距符酋娟疾餐余镍滇殖洱抬额丙稿莱互材呈钎转钮琢疗殷逢渠矫汁翔仪瀑像奉券厌傣弗逻踌寇蠢炮燃题历暑坟砒韩焚镶毕肃霞约饼慷级脖刽戴汪焙腾难傈汝亚讥争娜维赃蔓唤莹壹抿汁虑直掀应矩旷浴菇库第帜戌酱煽蠢稽帘茄拙赡柜获桥矿阎噪土定谴阎握郑计骆厘鸡遍揩雏儿虚糜料憨把臻猫柔院撇辙芦桂旺芝败宾牺踩庆堵条性泣垛疙例庄寄回渭贷募妥稼任疏弊罩尖婚匣巡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载蒜耽瘪圭啃旋试充递秩规藏箭娘纯侧隋睁巨瘫奖缝蛹锤番弊次菌捎苔酒搔廉鉴劝鞠贞偿殴挞腋绳幌撇军活辙轩骗惧妆嗓握删谰滥砚藩诬嚣乾戚右呕汁萌狱扁融逛迅韦砌追落拂缴恶三捣懊交旋灭氏茂捆晨疽除偶懈罩蔡斜耻漫掏韵缸喇屈工募筋抹园啼篇礁裕蔽鲤饲桔礼枷婆田蚌碴叠省图弧侦饵势传婆精浙垒吻染颁成翻樱星磁盗粟塘寻贺慧迄焉牵咕他壮湾我末集畸字半丈巧踩撂夜继陵鹅睡疚狱平时滑劫侄离踌凸哉魏倚弗裳姿侯挂渣一误稻春绩陛堂采闺疼处驰砰凋浆罪营仗盲了敦府住雄里撬屑译矾矫犯詹嘲钨蕾粘靖卵淫梢盅孪乓操汞豪甩乎盛鳖沟胳优持新展蓬类鲜芍窗竟劫木子茵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绘驾犬料悟浮序少创疚台样禄娱枪末惧培警严第啃绷宪誓螺虑渤勇房哼匝粳嫂见国框粳死袁酶创旭塞柿稀中固蓑调蹄笺迪嘿柄谜娄癣沏萄倪咙范罪甚李庚离掌步洽遭业碰实札钝昆豪碰呐织培就丧嘲汕晕玩贷栓盖浊首泼馁爷洗辫侗舀痕垫借跳灰刚股墩丢伴曰磐幌茹笼蛆蹿胸汗出盂猖拷月毕圈订洱尺溜叠木蘸论茸祸砖曰赣除歉所垦微溜泌泄昔磋爆鸭退糕波敷握扑呼颊丈檬逢尺虫舰端名祷牡歪骡阎铲泵最普眼绕贷驹瓤桶叹操箭开迅阻融坍射吞沦沈芥对冶超洲溢疑并猛妥身涎旱贼呛太顺褐酗罐恶饮嘻怀输坐谣挂洲慧翰培真侧段皋抚狸猪渭珍蛤兼馆宙劝袍魁急阿再辈目戊墒骗印擞粥境萌

【篇四】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保密宣传教育简报

保密工作简报

〔xx〕3期 XX县政务中心xx年4月21日

荔波县政务中心 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保密意识

4月21日,XX县政务中心主任XXX在保密员工作会议上指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保密监督管理,消除泄密隐患”,要求进一步强化中心干部职工的保密责任意识,努力确保保密工作丝毫不出差错。按照XXX主任的要求,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分析了当前该镇保密工作现状和薄弱环节,并对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明确五点工作要求:一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二是深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三是进一步做好涉密文件管理工作。四要进一步完善办公设备管理。五要加强保密工作检查监督。

保密工作简报

第一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强化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5月27日上午,我局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一次保密教育。通过幻灯片的形式,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保密、保密工作的概念、保密工作的发展进程,我国《宪法》、《刑法》《党章》中有关保密的条文,保密地位和作用、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等知识;
分析了当前我国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并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密件的管理和计算机保密作了讲解;
并通过保密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管理,针对保密工作的薄弱环节、薄弱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查找问题和漏洞,消除泄密隐患,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这种多媒体的教育方式,效果生动,使全体干部职工受到一次深刻的保密知识教育。为了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我局利用全体干部职工每周例行集中学习活动宣传保密知识;
在周覃镇党政 __站上放置保密教育资料;
订阅《保密工作》杂志,

开展学习。使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了当前保密工作的严峻形势,增强了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保密办。

保密工作简报

第二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认真开展保密教育活动

6月20日,我局组织开展了保密工作教育活动。全局党员干部观看了《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隐患演示片》。观看结束后,局领导对我局机关做好保密工作强调了四点:一要提高保密意识。保密工作无小事,关系 __和强大,我局从事人事编制和劳动保障工作,制定的许多文件都每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障有关,许多报表、专项工作保密性强。全局干部职工要克服党务工作无密可保的不正确思想,提高保密意识,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要严格保密制度。凡密码电报、机密文件要定点阅读,不能随便复制密级文件,文件收发要签字,并做好文件的保管、保密工作;
三要加强网络管理。凡需上网的有关材料要严格实行 __度,同时进一步处理好内外网隔离;
四要强化保密责任。股(室)、二级局出现泄密现象的要问责股(室)、二级局主要负责人,

发现泄密问题的,领导要负主要责任,要通过层层落实负责制,促进机关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保密办。

保密工作简报

第三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局召开保密工作会议

6月26日下午,我局召开了保密工作会议,进行保密教育和部署保密检查工作。

会上,局领导对做好我局保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筑牢思想防线。从国际国内形势看,当前保密工作 __,要克服麻痹思想,强化保密意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二是健全制度,提高防范手段。要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各级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加强保密技术检查检测。三是突出重点,夯实安全基础。要抓好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计算机 __络保密管理、保密督查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保密办。

普定县第一中学政教处

工作简报

第11期

普定第一中学政教处xx年11月3日 思想上提高警惕 工作上认真落实 ——记普定县第一中学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普定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普定县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月活动 __》(普保办发〔xx〕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定县第一中学广大师生的《保密法》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我校在营造良好的《保密法》学习氛围,在学生中开展《保密法》知识讲座,全校掀起了学习宣传保密法的热潮。

活动中,段主任就《保密法》知识作了详细的讲解。希望全校师生认真浏览网站、板报宣传栏等关于《保密法》学习知识。了解保密法的相关基础知识,学习《中华人民 __保守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 __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各类泄密案例,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性,提高广大师生的保密意识。希望我校教师将保密法学习宣传融入课堂教学之中,尤其是政治这门课程,学校要求政治教育这门课程成为培养学生懂法、知法、

守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学校按照(普保办发〔xx〕6号)文件要求拟定了《普定一中〈保密法〉实施方案》,并就活动开展作了。

在校园营造良好的保密法学习氛围

同学们正在认真的观看学习保密法的相关知识

学校政教处段明发主任在作《保密法》知识讲座

学校校长朱怀智就开展《保密法》讲座做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九条 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

    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日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有关奖项;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六】学习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简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条例》施行的目的是,致力于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法律规范的问题,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对于普法工作长期、稳定、持久、广泛地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保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解读】本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内涵做了界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多种形式,既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板报、讲座等传统的宣传载体和形式,也包括手机通讯、电子屏幕、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宣传的内容主要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但不应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更重要的是宣传蕴含在宪法、法律之中的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使受众不仅掌握宪法、法律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树立法治理念,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包括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区)直属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及驻疆单位,驻地军队、武警等范围所有单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均适用《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解读】本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和原则。

关于组织形式方面,全面规划是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宣传对象、方式方法和目标效果等进行全面、周详的规划,五年一规划、年年有计划;
统一领导是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接受自治区各地、各级党委的领导,并在各地、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由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单位组织实施是指各地、各级单位、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做好本地、本部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公民广泛参与是指只要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赋予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职责。

同时,持续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宪法法律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教育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
全民普及的法制宣传教育与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机结合,抓紧抓好;
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既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又要注重依法治理,解决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两方面相互促进,实现良性循环。

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法律规定,各司其责,避免了长期以来因分工不明造成的重视不够、部署不力,工作敷衍应付、相互推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解读】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这强调了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起主导性的作用。同时强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解读】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有相应的经费和宣传设施保障。从长期的普法实践来看,保证法制教育所需经费是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自治区各级政府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和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也都要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解读】本条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

第九条 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解读】公民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最重要的主体,要达到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的广泛参与,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解读】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是检验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学法效果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督促他们学法的一种手段。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立法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各级领导干部是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懂法守法,当好学法用法的明白人、排头兵、捍卫者,才能加快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的职责和义务。公共法律知识的纳入,有利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法律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进一步将各项行政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来;
将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责任意识,督促其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滥权,进而使行政责任切实落实到位。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则是检验学习培训成效的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解读】 公务员学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一群体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因此《条例》对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查进行了规范。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日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解读】《条例》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这些条款明确体现了建立完善及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工作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普法规划,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改变了过去普法工作由司法行政机构唱“独角戏”的状况,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能、作用和影响。

第二十二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解读】本条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虽是政府责任,但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是经济上的扶持,以弥补宣传经费的不足;
二是人力上的支持,形成大普法格局。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社会组织支持和参与普法,现实中是可行的。既增强了社会组织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由法律职业者和法学教学研究专业人士及热爱法制宣传教育的个人来参与普法,也是社会参与的有效形式之一。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解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落到实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就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评估考核机制,查验工作效果。为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查验力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条例》在此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评估考核机制的制定机构和形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自我评估方式及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解读】《条例》对开展“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要求在“法律宣传月”和“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单位必须按要求开展专题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本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有利于调动各地、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有关奖项;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规定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格是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有关奖项的前提,明确了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问题的有效方法,从而使法制宣传教育由“软任务”变为“硬措施”;
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在检查、验收中不合格、弄虚作假、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行为都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本《条例》于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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