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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人民调解存在问题及建议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18 12:18: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人民调解存在问题及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人民调解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4篇

【篇1】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案

组员:
邓泳珊(组长) 201333010205

何泳仪 201333010210

黄苑青 201333010212

杨慧玲 201333010232

罗冯飞 201333010224

郑剑威 201333010247

刘嘉宁 201338040424

一、纠纷概况——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7日凌晨,上海籍女子张某在某娱乐厅跳舞时摔倒,入院急诊,经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需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在该娱乐厅消费时摔伤,娱乐厅理应负担她的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娱乐厅负责人认为,张某跳舞时不小心摔伤,与娱乐厅无关,娱乐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对张某进行赔偿。为此,双方就赔偿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争执的焦点

1、娱乐厅对张某的摔倒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娱乐厅应如何履行对张某的赔偿?赔偿费该如何协定?怎样给付?

三、调解要达到的目的

通过人民调解后,双方在自愿平等且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张某和娱乐厅就赔偿责任及赔偿费用的问题达成协议,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四、调解所具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条款,张某在娱乐厅消费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现张某在娱乐厅消费时,娱乐厅的保障措施未到位,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娱乐厅承担医药费和侵权损害赔偿。。

(二)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以上条款,娱乐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纠纷中,娱乐厅未向消费者作出任何关于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说明和警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娱乐厅应当对张某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侵权损害赔偿。

五、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问题一:娱乐厅坚持己见,不愿意接受调解时怎么办?

对策:《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若本纠纷中,娱乐厅坚持己见,调解员经过多次协调仍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终止调解,并告知张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最终确保纠纷及时得到了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问题二:娱乐厅以其此前未发现营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调解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娱乐厅没有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而且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显然娱乐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顾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娱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问题三:如果张某本身存在过错,那又该怎么办?

对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应该积极对娱乐厅和张某双方进行调解。虽然张某自身可能也存在防滑不当而引起摔伤的原因,但这是在娱乐厅在没有做好了各项防滑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所以娱乐厅仍要负主要责任,承担张某的医疗费费用。

4、问题四:调解达成后,娱乐厅答应给予赔偿。之后,因为张某的情况更加严重,需要娱乐厅给付后续的医疗费,而娱乐厅拒绝给付,怎么办?

对策:调解员应该积极主动地为双方进行调解,在尊重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要向娱乐厅清楚地指出这是张某因情况恶化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如果娱乐厅拒不再付与张某更多的费用,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

5、问题五: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上争议时怎么办?

对策:《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成协议后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根据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如系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如系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争议的内容重新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撤销或变更原协议确定的内容,就有关内容重新达成协议并予以明确。

(2)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有关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争议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重点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1、面对面调解法;
2、背靠背调解法;
3、赞扬激励法;
4、换位思考法;
5、苗头预测法;
6、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法;
7、抓住关键人物法;
8、模糊处理法;
9、二分法;
10、冷处理法······

而在本纠纷中,根据双方对事实的认识出人的,分歧也较大的特点,应适用背靠背调解法,具体如下:

(1)首先分别叫开双方当事人,倾听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和所持的态度,考察双方的共同点和差异,寻找调解的突破口。

(2)然后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分析其利弊关系,打破僵局,逐步使双方的分歧缩小。

(3)最后调解员趁热打铁,以法理相结合的方式反复调处,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促使调解成功。

工作重点:

(1)让娱乐厅认识到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娱乐厅没有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而且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显然娱乐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顾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娱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合情合理。赔偿金额应显示公平,无论对哪方当事人都应合情合理,不应过高从而损害娱乐厅的利益,也不应过低从而损害张某的利益,经双方协商都能接受的数额。

七、对调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基本设想

经调解后,双方在自愿平等且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娱乐厅能清楚地了解到自身在这件事情上具有赔偿的责任,积极承担起对张某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某则能从中得到医疗费用和合理的赔偿,相应地弥补自己的损失,不再以任何其他理由索取其他费用。

【篇2】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案卷立卷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 解 卷 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本协议共2页第1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共2页第2页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编号:
存根

人民调解员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解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

编号:
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年 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说明:本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汇总填写,作为掌握了解调解员工作情况的依据。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审核人: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本表报送周期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 7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年报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二、指标解释

1、组织情况:由于村、居、乡镇、街道的合并撤销,其建制数随之变化,为掌握建制数和所设调委会数,在该项中要分别填写统计期内的建制数和所设的调委会数。

2、第15项“其他调委会数”指除11、12、13、14项所列调委会之外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调委会。驻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调解室,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驻机构,不应计算在内。

3、第17至20项中担任村(居)调委会主任并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委员的只作一次统计。

4、培训情况:统计期内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的人次数。

5、表彰情况: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和其他相关部门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数和人民调解员人数。

6、保障情况: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第38 、39项),包括各级财政保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划拨经费和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 数据关系

1=(3+5+7+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23+24+25+26)

16=27+28

16=29+30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表周期为季报和年报。季报统计周期为:第一季度从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底,4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第二、三季度,以此类推。第四季度按年报统计报送,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

二、指标解释

1、第1项“调解案件总数”指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调委会主动调解和有关部门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总数,无论调解成功,还是不成功都应计算在内。

2、第4项“疑难复杂纠纷”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纠纷。

3、第5项“协议涉及金额”指统计期内调解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所涉及的金额。

4、第13至28项“案件分类情况”: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类型时,仅依其中一类属性进行统计。

5、第13项“婚姻家庭纠纷”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夫妻、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纠纷和离婚、继承、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等纠纷。

6、第18项“损害赔偿纠纷”指基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统计在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栏内。

7、第21项“山林土地纠纷”指因林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草场、滩涂使用等引发的纠纷。

8、第24项“环境保护纠纷”指因施工扰民、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

三、数据关系

1=6+7+8+9

1=10+11+12

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1≧29+30

1≧3

【篇3】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

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

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篇4】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存在的困惑

人民调解不用花钱、程序简单、时间又短,纠纷当事人还能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被誉为“东方一枝花”。农村调解主任利用人员熟悉、情况了解就地化解许多民间矛盾纠纷。但经常看到有关报道,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法官人手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导致许多纠纷案结而事不了,形成涉法涉诉上访,甚至长期越级或赴京上访,有许多“好事者”针对上述问题经调查研究,认为是农村调委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实践中笔者不认为全是他们不作为的问题,而是我们如今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问题。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导。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主观方面,确实我们有些调解主任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多,工作方法欠妥,导致有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
客观方面,目前农村调解主任本身没有待遇,有些村里两委主干或副职兼调解主任,还有适当的报酬,而单纯的系统调解干部就很少有待遇,另外调解又不收任何费用,遇到纠纷,调委主任搭上时间,赔上工夫,自家活不能干,磨破嘴皮跑断腿,尽心尽力将一碗水端平,往往还遭遇不理解、甚至当事人还谩骂,应了农村那句俗话“管闲事,落不是”,这就严重影响了调解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来做后盾,来保障调解协议的

强制执行,使人民调解在农村地位逐日下降。就像协议书中没有违约责任一样,协议内容说得天花乱坠,违约后怎么办却成了空白,那这份协议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呢?实践中,比如一起因邻里关系引起的轻微打架纠纷,东家把乙家打伤住院,经村调委会调解,东家愿意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并签订协议。过几天东家反悔不履行协议,调委会又束手无策,把一起本来很简单的民间纠纷解决不好,最终导致乙家反过来报复甲家,形成民转刑案件,有的甚至致人死亡。此类案件比比皆是,而此类案件让派出所调解就能迎刃而解,是派出所人员法律素质高吗,也不完全是,关键派出所的“杀手锏”是甲违约后具有强制力,不行把他“抓起来”,那么甲就乖乖履行协议,付给乙方相关赔偿,问题就能消化解决。
三是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后根本就不经过村调委会的调解,直接就到法院起诉,村调委会就没有表现的机会,调委会很是无奈。只要是“对簿公堂”,既使是老人告儿女不赡养的问题,父子也会成仇人。何况矛盾双方当事人立即产生对应情绪,把本能解决的矛盾激化,最终双方都托关系,找熟人,抱着能把钱花在“官堂”上也决不给对方的心理,一审打完再上诉,你方告罢我方告,双方上演“拉大锯”论持久战电视连续剧,结果是“两虎相斗两败俱伤”,双方互不相让,互不服气,再走上访之路,“路漫漫,踏征程,默默无语两眼泪”,怨怨相报,何时是了?那么八十年代为什么

就很少有这种现象呢?是当时老百姓就没有矛盾纠纷吗?不一定。据了解,当时可能是没有“提倡保护人权”,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有一定程序,首先由村调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然后给乡镇调委会开介绍信,当事人才能到乡镇去调解,若再调不成,才由乡镇调委会给法院开介绍信,法院才能受理案件,这样以来,大部分矛盾纠纷在一环一环的“关口”中就基本消化,最终走到法院的案件就了了无几。如今这样制度已荡然无存,更多的矛盾纠纷直接涌向法院就顺其自然了。

夏县司法局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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