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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法规【完整版】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13 12:06: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力法规【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有力法规【完整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已经成立,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 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二是提前终止其效力。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出现了合同不可能或不必要继续履行的情况, 从而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就终止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 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或在合同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 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 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 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 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 依照情事变更原则, 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五)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已经成立,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 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二是提前终止其效力。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出现了合同不可能或不必要继续履行的情况, 从而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就终止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一般情况下, 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 2 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

 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 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之, 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 2 年内, 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超过 2 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 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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