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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登模型不适用(完整文档)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11 15:1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戈登模型不适用(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戈登模型不适用(完整文档)

戈登模型的不适用4篇

【篇一】戈登模型的不适用

内控证明

因我单位属于教育局下设二级单位,所有报表都需要在一级单位教育局汇总,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项目建设、预算,都在教育局做,二级单位不在此行列,特此证明。

XXXXXXXXXXX

2018年1月1日

【篇二】戈登模型的不适用

什么叫戈登股利增长模型 ?

  戈登股利增长模型(Gordon Dividend Growth Model)戈登股利增长模型又称为“股利贴息不变增长模型”、“戈登模型(Gordon Model)”,在大多数理财学和投资学方面的教材中,戈登模型是一个被广泛接受和运用的股票估价模型,该模型通过计算公司预期未来支付给股东的股利现值,来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它相当于未来股利的永续流入。戈登股利增长模型是股息贴现模型的第二种特殊形式,分两种情况:一是不变的增长率;
另一个是不变的增长值。

  不变增长模型有三个假定条件:

  1、股息的支付在时间上是永久性的。

  2、股息的增长速度是一个常数。

  3、模型中的贴现率大于股息增长率。

  在戈登模型中,需要预测的是下一期股利及其年增长率,而不是预计每一期的股利,以下就是固定股利增长率政策下未来股利的流入量表:

  将所有现金流折现到0点

  

应用等比数列的求和公式,上式可以简化为:

  

  由于这个公式十分简单,因此人们很容易忘记这是一个无限项的运算。

  根据这个模型,公司的股利政策会对股票价值产生影响。这个模型十分有用,原因之一就是它使投资者可以确定一个不受当前股市状况影响的公司的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其次,戈登模型对未来的股利(而不是盈余)进行计量,关注投资者预期可以获得的实际现金流量,有助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尽管这个模型的概念十分简单,但是除了一些机构投资者以外,应用范围并不广泛,因为如果缺乏必要的数据和分析工具,它用起来就非常麻烦。

  股利增长模型被麦伦·戈登教授得以推广,因此被称为“戈登模型”,这个模型几乎在每一本投资学教材中都会出现。纽约大学教授Aswath Damodaran在他所著的《投资估价》一书中写道:“从长期来看,用戈登模型低估(高估)的股票胜过(不如)风险调整的市场指数。”尽管任何一种投资模型都不可能永远适用于所有股票,但戈登模型仍被证明是一种可靠的方法,用以选择那些在长期从总体上看走势较好的股票。它应该是投资者用来在其投资组合中选择其中一些股票时运用的有效工具之一。

戈登股利增长模型的主要内容

  该模型认为,用投资者的必要收益率折现股票的必要现金红利,可以计算出股票的理论价格。

  戈登模型(Golden Model)揭示了股票价格、预期基期股息、贴现率和股息固定增长率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P为股票价格;
D为预期基期每股股息;
i为贴现率;
g为股息年增长率。

  由于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大于货币市场,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资金势必要求得到一定的风险报酬,使股票市场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形成一种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较为稳定的比价结构,所以戈登模型中的贴现率i应包括两部分,其一是货币市场利率r,其二是股票的风险报酬率i′,即i=r+i′,故戈登模型可进一步改写为如下公式:

  

  这一模型说明股票价格P与货币市场利率r成反向关系,r越高,股价P越低,反之亦然,这一关系被现今各国实践所证实。

  戈登股利增长模型的公式详解:

  贴现现金流模型的公式如下:

  

  式中:

V——股票的内在价值;

Dt——在未来时期以现金形式表示的每股股利;

k——在一定风险程度下现金流的合适的贴现率。

  如果我们假设股利永远按不变的增长率增长,那么就会建立不变增长模型。T时点的股利为:

  

  将(2)式代入(1)式,得到:

  

  运用数学中无穷级数的性质,如果k > g,可知:

  

  把公式(4)代入公式(3)中,得出不变增长模型的价值公式:

  

  假如去年某公司支付每股股利为1.80元,预计在未来日子里该公司股票的股利按每年5%的速率增长。因此,预期下一年股利等于1.80×(1+0.05)=1.89(元)。假定必要收益率是11%,根据公式(5)可知,该公司的股票等于1.80×(1+0.05)/(0.11-0.05)=1.89/(0.11-0.05)=31.50(元)。而当今每股股票价格是40元,因此股票被高估8.50元,建议当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出售其股票。

  方程(5)可用于解出不变增长证券的内部收益率。首先,用股票的当今价格代替V,其次,用k * 代替k,其结果是:

  

  经过变换,可得:

  

  用上述公式来计算上例公司股票的内部收益率,得出:

  

  由于该公司股票的内在收益率小于其必要收益率,显示出该公司股票价格被高估。

不变增长模型与零增长模型的关系

  零增长模型实际上是不变增长模型的一个特例。假定增长率g等于0,股利将永远按固定数量支付,这时,不变增长模型就是零增长模型。

  从这两种模型来看,虽然不变增长的假设比零增长的假设有较小的应用限制,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仍然被认为是不现实的。由于不变增长模型是多元增长模型的基础,因此这种模型极为重要。

【篇三】戈登模型的不适用

 情 况 说 明 

本单位因人员较少,岗位工作性质不同,专业跨度较大、专业性强等原因不适合开展轮岗业务。

 特此说明 

【篇四】戈登模型的不适用

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首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形式要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前提条件并没有罪种的限制,适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适用对象中没有罚金刑。而且按照我国刑罚种类排序,比拘役轻的刑罚是管制,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适用缓刑,直接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可。

但是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以下,对此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过短,主张应当提高到5年;
有的认为过长,应当降低到2年;
还有的认为是3年即可。基本上都认为3年是最合理、最恰当的期限。这种观点这样认为的理由主要是:第一,缓刑适用的刑期为3年以下者,与其他国家的缓刑面大致相似。川第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罪行较轻的类型,其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

我们认为这两种理由都存在漏洞。首先,第一条理由,规定缓刑的适用是为了与其他国家的缓刑面相似。这样的理由我认为是没有说服力的。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国情,都有不同的属于自己的特色的社会环境。缓刑的适用不能为了与其他国家缓刑面相似而缓刑。不同的国家对于罪刑的轻重基于当地人民对于犯罪危害程度的理解都有着不同的规定。这就好比美国对于枪支的管理的规定适用到中国,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我认为缓刑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而定,不要刻意的跟其他国家去比较。对于第二条理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刑期并不是判定缓刑的唯一前提条件。因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不能保证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缓刑的目的是既为了完成刑罚的目的,教育改正罪犯,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害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的权利,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小。而且社会上的公民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也不一定认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就小。因此不能仅凭一刑期的长短来判定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为刑期只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类似考试的分数线,而对于这个分数线并不是社会公众都予以认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处缓刑,对于这种的缓刑,关键是看缓刑考验期的效果如何。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对于刑期在3年以上的适用缓刑,考验期需要加长。

二、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是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在我国,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之所以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原因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在表面看来累犯适用缓刑的期待效果不好,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我们认为法律设定缓刑的排除条件目的在于,明确的规定某些情形排除在缓刑适用范围之外,从而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失去法律的公正。不少各国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都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在一定时间内被判处过一定的刑罚。(二)犯罪人被宣布为某种难以改造或者具有某种危险的人。(三)犯某些特殊种类犯罪的人。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有不合理之处。正如笔者前面所介绍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需要对犯罪人的许多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判断,得出的结论才是合法公正的。仅仅以某些方面,某一罪行就判定缓刑的适用,难免会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不够全面。

因此,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我们认为不应当规定缓刑适用的绝对排除条件,而应该规定相对的排除条件。原因在于:缓刑的排除条件目的在于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使得缓刑适用的真正达到公正全面;
不能规定绝对性的排除条件,因为绝对性的排除会导致法官在缓刑适用问题存在缺陷。这点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抽象的缓刑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已经出现了不少缓刑适用不当的案件。相对的排除条件可以将判定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中的主体个人情况作为标准。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人的学习、生活环境等一系列因素作为排除条件的判定标准。这样通过对犯罪人综合、全面的考察分析,可以使缓刑适用的更加正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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