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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天台)【完整版】

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26 11:06: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天台)【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天台)【完整版】

 

  ICS

  DB331023 天 台 县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DB 331023/ T112—2020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2020 - 11 - 20 发布 2020 - 11 - 30 实施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1023/T 112—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5 基本要求 .......................................................................... 3 6 设施设置 .......................................................................... 3 7 投放和收运 ........................................................................ 5 8 宣传和监督管理 .................................................................... 5

 DB331023/T 112—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规范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规范由天台县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天台县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陈立构、王钦煜、范伟武、陈方琦。

 本标准规范系首次发布。

 DB331023/T 112—2020 1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业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分类设施、投放和收运、宣传及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台县居住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老旧居住小区提升改造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95—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DB33/T 1166—2019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浙委办发〔2017〕8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分类办〔2018〕1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

 居住小区 被用地边界线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由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2

 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3.3

 可回收物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3.4

 有害垃圾 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

 3.5

 DB331023/T 112—2020 2 易腐垃圾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3.6

 其他垃圾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3.7

 大件垃圾 重量超过5

 kg,体积超过0.2

 m3 或长度超过1

 m,且整体性较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

 3.8

 装修垃圾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废弃物。

 3.9

 园林垃圾 园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植物残体。

 3.10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建(构)筑物及配套设备等,包括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站以及给排水设施等。

 3.11

 垃圾收集容器 分类收集或盛放生活垃圾的器具。

 3.12

 垃圾收集点 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点位。

 3.13

 垃圾收集站 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车辆运至转运站或末端处理场(厂)的垃圾收集设施。

 3.14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 用于投放和临时储存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垃圾的固定点。

 3.15

 再生资源回收站 用于回收和临时存放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纸类、金属类、塑料类、玻璃、纺织物等固定点。

 DB331023/T 112—2020 3 4 总则 为有效推进居住小区生活垃圾设施设置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 基本要求 5.1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并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的规定。

 5.2 生活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应单独分类和存放。

 5.3 居住小区应按照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垃圾投放点、垃圾收集房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符合规划条件时可设置垃圾收集站。

 5.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运输设施应设置清晰的分类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的规定。标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清晰、完整。

 5.5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大类粗分”原则应符合第 5.2 条的规定,可回收物、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可按照材料类别等进行小类细分,结合日常和定期两种方式回收。

 5.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相匹配。

 5.7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方式相适应,宜按照区域共享原则优化配置。

 5.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规划设计方案需经主管部门专项审查。收集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竣工验收。

 6 设施设置 6.1 垃圾收集容器 6.1.1 居住小区应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1.2 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应美观、卫生,无残缺、破损,并应防雨、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

 6.1.3 垃圾收集容器的尺寸和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宜以 120

 L 和 240

 L 两种规格为主。

 6.1.4 垃圾收集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应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的规定。

 6.1.5 垃圾收集容器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宜为夜光型,便于夜间区分收集容器类别。

 6.1.6 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垃圾分类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6.2 垃圾投放点 6.2.1 每个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对应居住小区 300 户左右,服务半径不超过 100 米,每个投放点应放置四分类垃圾桶,建筑面积不少于 12m2 。垃圾投放点应根据垃圾排放量确定收集容器的体积和数量,每个垃圾投放点宜设 4~10 个垃圾容器。

 DB331023/T 112—2020 4 6.2.2 垃圾投放点可采用露天式、候车亭式或建造垃圾收集容器间,人行道内侧或外侧可设置港湾式垃圾投放点。候车亭式的雨棚应覆盖垃圾投放点,尺寸不宜小于 3

 m 宽×1.8

 m 深。有“六标配”即照明设施、视频探头、语音提示、清水龙头、排污管线、工具存放六个配套设施。有“两提示”即分类须知和分类知识。有“三公开”即指导员、执法员、督导员(也可以是志愿者)的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全公开。

 6.2.3 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处理,宜与小区道路同高,有高差时需设置斜坡。

 6.3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临时存放点 6.3.1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及告示牌。

 6.3.2 存放点内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宜集中设置,分类堆放,并符合下列规定:

 ——周边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

 m,且不宜超过 2.4

 m; ——地面应硬化,宜与小区道路同高; ——上方宜搭设迷彩棚架、植物棚架等遮盖设施,减少视觉环境污染。

 6.3.3 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应采用分类袋装化打包,存放临时存放点。

 6.4 再生资源回收站 6.4.1 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可以在小区内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及相关告示牌。

 6.4.2 回收站设置纸类、金属类、塑料类、玻璃、纺织物等临时存放点。

 7 投放和收运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进行投放,并逐步实施可回收物、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细化分类投放工作。

 7.1.2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在预约后投放至存放点。

 7.1.3 生活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均应由具有资质的收运企业分类运输。

 7.2 投放 7.2.1 投放时间一般设定为上午 6:00-9:00,下午 17:00-20:00,各居住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落实督导员现场督导。

 7.2.2 建有回收站的居住小区,可回收物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纺织类、金属类、废弃电子产品等细分时,应投放至回收站内,避免混合投放。

 7.2.3 有害垃圾宜按照废电池类、废旧灯管类、家用化学品类和其他类等进行投放,投放后应采取措施防止随意碰触。

 7.2.4 易腐垃圾宜滤干后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宜采用专用容器盛放。

 7.2.5 大件垃圾宜按照家具类、家用电器类、电子产品类、卫生用具类等分类存放。

 7.2.6 装修垃圾投放前应简单分类,在分拣金属、塑料、木材等袋装化堆放至存放点。

 7.3 收运 7.3.1 小区管理责任人应将各收集点的垃圾在规定时间收集到集置点内,等待运输。

 7.3.2 垃圾收集场所的垃圾收运作业时应密闭分类运输,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应于当天清理并收运。

 DB331023/T 112—2020 5 7.3.3 收运车辆应按照规划路线行车并停靠在指定位置,不影响交通,收运作业应轻装轻放,确保无噪音污染。

 7.3.4 收运结束后,垃圾投放点管理人员应及时打扫收集点,收集容器整齐复位并无异味,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8 宣传和监督管理 8.1 宣传 8.1.1 居住小区设有垃圾分类宣传栏,定期公布分类监督检查情况及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

 8.1.2 利用文化阵地、电视、网络等,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分类垃圾投放点、宣传窗、楼道等位置有明显宣传标语、海报等宣传内容,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应安排一定时间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标语、垃圾分类指南。

 8.1.3 每月至少组织 1 次以上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全小区性宣传教育活动。每个月组织小区业主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培训次数不少于 1 次。

 8.1.4 党员干部应带头学习掌握垃圾分类知识,带头自觉遵守垃圾分类制度,带头实践担任梯级桶长,参与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督导。

 8.2 垃圾分类时尚实践站(拉风吧)

 8.2.1 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可以设置宣传实践阵地即“拉风吧”。

 8.2.2 “拉风吧”是展示、宣传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和小区业主进行交流学习垃圾分类知识的固定场所,应备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阅读和学习材料。

 8.2.3 “拉风吧”设置内容有标准 LOGO;定位语——“垃圾分类新时尚实践站”,置于最显眼处,建议用水晶字;“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内容,可用文字描述也可图文结合,内容易懂、易记;宣传品置物架,样式自选,场地受限的可设置挂墙式置物台,同时放置一定数量的宣传册方便市民取阅;小区分类设置红黑榜,并每月更新数据;宣言墙,不限定形式,可以使用 KT 板、签名墙、便签纸、美术作品、手抄报等形式展现;管理人员、讲解人员照片上墙;张挂《活动记录本》,要求包含日期、活动内容、活动负责人、活动参与人等内容。

 8.2.4 “拉风吧”因地制宜,选择业主经常会逗留的、适合开展宣传活动的空间,如小区会所、快递收取点等。

 8.2.5 “拉风吧”安排专职或兼职讲解人员,可从物业或垃圾分类服务企业挑选合适人员,固定一名或几名垃圾分类志愿者、督导员,负责“拉风吧”日常管理和运行,并负责活动台账的建立(包括活动照片)。

 8.3 监督管理 8.3.1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根据属地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8.3.2 小区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机制,每月评价并公开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居民投诉、媒体曝光等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督促问题责任人落实整改。

 8.3.3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日常管理到位,摆放整齐,日常保持容器密闭、外观干净整洁、垃圾不满溢。定期清洗、维护、更新、无破损。

 8.3.4 加强桶边督导,每个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收集站由具体实施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或物业)派出的督导员进行桶边指导、劝导、监督,提高居民分类准确率。

 8.3.5 正常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抽查,每个单元垃圾收集点每月抽查不少于 2 次,记录台帐完善。

 DB331023/T 112—2020 6 8.3.6 及时制止垃圾“收运延时、运输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作业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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